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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航道机构在航道内设置专用标志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1995年国务院第187号令);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交通部1996年第2号令);
  3、《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
  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单位向当地港航(航道)管理机构提出设标申请,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3、需港航(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的,应附与港航(航道)管理机构签署的代设代管协议。
  申报材料
  
1、设标申请书;
  2、设标水域航道、建筑物、作业区、碍航物等分布图;
  3、设标水域水文地质资料;
  4、航标设置配布图及所设航标的结构尺寸设计及说明;
  5、需港航机构代设代管的,应有与港航机构签订的代设代管协议。
  办理程序
  
1、报送申请。
  2、资料审核。
  3、现场勘察。
  4、审查批准。
  5、定位放样和验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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