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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交通部1996年第二号令)。

  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移动、拆迁航标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申报材料
  
移动、拆迁航标申请书;移动、拆迁航标的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办理程序
  (1)报送申请。
  (2)资料审核。
  (3)现场勘察。
  (4)审查批准。
  (5)定位放样和验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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