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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或者变更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许可的审批

  项目名称: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或者变更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许可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和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六十九号公告);
  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
  5、《关于印发〈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航运[2004]549号)。
  申报条件:
  1、旅客运输经营者确需取消或者变更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登记,并由其在沿线各客运港(站、点)发布通告;
  2、变更停靠港(站、点)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3、船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持有有效船舶证书。
  材料目录:
  1、水路运输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经营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5、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的,颁发许可文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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