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 申报条件:建设项目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要求。 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3、使用岸线位置、坐标及使用岸线长度的书面材料; 4、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5、测绘部门绘制的近期实测的1:500至1:2000的项目所在地段水、陆域地形图。 (上述材料各四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岸线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港航(港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 2、所在市港航(港口)管理局根据本辖区港口总体规划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就能否使用岸线、拟建港口设施的性质、规模等提出审核意见; 3、申请人持市港航(港口)管理局提出的审核意见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全部材料,向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请; 4、省港航管理局确定受理后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勘查、论证; 5、符合条件的,签发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意见并报交通部备案。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