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交通
站内搜索:
现在是:  
 
0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

  项目名称: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
  申报条件:建设项目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要求。
  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3、使用岸线位置、坐标及使用岸线长度的书面材料;
  4、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5、测绘部门绘制的近期实测的1:500至1:2000的项目所在地段水、陆域地形图。
(上述材料各四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岸线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港航(港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
  2、所在市港航(港口)管理局根据本辖区港口总体规划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就能否使用岸线、拟建港口设施的性质、规模等提出审核意见;
  3、申请人持市港航(港口)管理局提出的审核意见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全部材料,向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请;
  4、省港航管理局确定受理后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勘查、论证;
  5、符合条件的,签发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意见并报交通部备案。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上一篇: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或者变更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许可的审批
下一篇:省内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许可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建议使用1024*768dpi浏览
安徽省交通厅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安徽省交通厅信息中心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  
通用网址:安徽交通  皖ICP备07007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