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内客运、液货危险品新增和更新运力许可审批
项目名称:省内客运、液货危险品新增和更新运力许可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和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六十九号公告); 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 5、《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 6、《关于印发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审批、登记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航运[2003]549号)。 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客运(从事营业性运输)、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 材料目录: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新增、更新船舶运力资信证明; 6、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7、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交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运力计划。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二)省际客运、液货危险品新增和更新运力许可审核
项目名称:省际客运、液货危险品新增和更新运力许可审核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和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六十九号公告); 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 5、《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 6、《关于印发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审批、登记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航运[2003]549号)。 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客运(从事营业性运输)、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 材料目录: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新增、更新船舶运力资信证明; 6、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7、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交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省港航管理局将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