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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

(一)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签发

  项目名称: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签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5]198号)。
  申报条件:
  1、申请内河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必要时);
  (3)符合国家海事机构公布的体检标准;
  (4)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5)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2、申请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初次申请证书者免);
  (2)符合国家海事机构公布的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4)通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见习(非考试申请证书者除外);
  (5)按规定参加再有效审验并合格(申请换证者);
  (6)申请证书遗失补发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证书损坏补发者应交回损坏的证书;
  材料目录:
  1、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
  2、《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
  4、《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5、有效的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6、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等)。
  办理程序:
  1、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条件的,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统一考试、评估;
  3、考试、评估合格的,凭成绩通知单向发证机关申请签发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4、发证机关签发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并报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备案。
  办理时限:即办件,备案管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二)内河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项目名称:内河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第1号);
  3、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物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员[2002]519号);
  4、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3]13号);
  5、《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办法》的通知(中国海事局海船员字[2001]168号);
  6、关于印发《内河装运包装固体危险货物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中国海事局海船员字[2004]10号)。
  申报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和学历要求;
  2、符合国家海事机构公布的体检标准;
  3、完成相应的培训,经考试、评估或考核合格;
  4、申请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满足规定的特种船舶实际任职服务资历,并安全记录良好;
  5、申请证书遗失、毁损补发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证书损坏补发者还应交回损坏证书。
  材料目录: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
  4、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必要时);
  5、《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如需);
  6、船员适任(职务)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7、其他证明材料(如成绩通知书等)。
  办理程序:
  1、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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