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条件的,参加发证机关组织培训、考试、评估; 3、培训、考试、评估合格的,凭成绩通知单向发证机关申请签发《培训合格证》; 4、发证机关签发《培训合格证》并报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备案。 办理时限:即办件,备案管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三)《船员服务簿》签发
项目名称:《船员服务簿》签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第1号); 3、《关于颁布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水监字[1984]82号)。 申报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完成相关的职业培训(必要时); 3、申请《船员服务簿》遗失补发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完成规定的培训。 材料目录: 1、填妥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 4、其它有关材料(培训证明、学历证明、遗失公告等); 5、申请《船员服务簿》损坏补发者应交回被损证书。 办理程序: 1、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签发《船员服务簿》并报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备案。 办理时限:即办件,备案管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