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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项目名称: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335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2003年第1号令)第八条、第九条。
  申报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申报条件1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申报条件2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
  3、符合条件者,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4、省交通厅审查,符合条件者,发文批准;不符合条件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5、予以资格登记,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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