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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名称: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审批依据:
  1、《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6〕911号);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申报条件:
  1、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1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材料目录:
  1、项目要求竣工验收的申请文件;
  2、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2、交通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水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含组织专家验收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未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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