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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水路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

(一)省内跨市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1、省内跨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省内跨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和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六十九号公告);
  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1号)。
  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货源;
  3、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4、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5、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
  材料目录:
  企业筹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航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5、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6、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开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航证书、劳动合同;
  4、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6、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7、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8、筹建批准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2、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和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六十九号公告);
  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1号)。
  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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