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依据《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含中央投资安排的通畅工程、通达工程,国家商品粮基地、革命圣地的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以及各地区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应贯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扶持,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应采取政府组织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村道建设应实行“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发动沿线农民参加建设。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中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约建设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交通部是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设全国农村公路建设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发展政策、规划、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加强质量监督和部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明确或设定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道的建设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的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村道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组织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组织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单位。
第八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建设资金,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建设标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要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县道、乡道原则上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实施;有需要并具备条件的村道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对工程艰巨、实施难度大的路段,经论证可突破指标限制,但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对交通需求不大或不具备条件的村道,近期可按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指标要灵活选用,质量标准要综合考虑设计使用年限。路基宽度应根据交通量、造价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路面结构选择应充分考虑利用当地材料,易于组织群众参与施工,有利于后期的维护;对路基尚未达到密实、稳定要求的路段,应采用过渡路面或简易路面。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以普查和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立省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并根据建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要确定分阶段的建设重点和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