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农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一致。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要与保护耕地政策相结合,有利于复耕造地,少占耕地;要与山、水、林、田的综合治理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国土等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县道和新建等级公路的乡道建设要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据本区域的规划或项目库资料,直接进入设计阶段。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应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县道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 乡道、村道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会同有关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项目库,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报告已经审批;
㈡项目征地、拆迁已完成;
㈢设计已经批准;
㈣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县道和新建等级公路的乡道建设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它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可采用简易设计;但是,含有大中桥或隧道工程的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二条 县道、新建等级公路的乡道及含有大中桥、隧道工程的项目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可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地区打捆审批,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和规模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招标,方式上可采取同一区域内多项目打捆的形式。农村公路建设采用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政府提供部分资金的,可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 新建等级公路和沥青路面、桥梁、隧道的施工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工程可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采用一阶段招标方式,实行资格后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统一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项目的招标,具备条件的,可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评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六章 工程组织与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农村公路建设需征用土地和进行拆迁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征地拆迁工作应听取农民意见,补偿标准要公开,补偿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