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在农村公路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应对防护、排水、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客运停靠站点和服务设施等配套工程一并验收。验收合格后,开放交通;并开通客运班车。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据设计批准文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行一阶段验收。验收所需报告、资料、图表等应按规定存档。
第五十二条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县或乡为单位,按区域分批组织验收。
第九章 养护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应明确养护单位,落实养护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养护管理模式建立养护责任制。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公路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五十五条 县道和乡道养护要实行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行养护招标,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对村道的日常养护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沿线村民分段承包,并给予经济补助。
第五十六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检查评定工作可参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