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
一、充分肯定成绩,清醒认识问题。
近年来,全省交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交通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践行“三个服务”,规范海事管理,强化安全监管,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实施《安徽省“十一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积极研究和把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规律,进一步提高了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二)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努力夯实安全基础,进一步增强了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
(三)坚持专项整顿和长效治理相结合,认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进一步增强了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
(四)坚持科技创新,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改善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
(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作风已经在行业得到较好体现,进一步规范了海事执法管理行为。
(六)坚持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了海事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坚持抓好宣传教育,不断改善安全氛围,进一步巩固了安全文化建设成果。
(八)坚持抓好应急建设,不断完善应急体系,进一步提高了水上交通应急能力。
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反映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治理的成效,体现了我们在长期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的成果,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加强。
在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县乡政府抓水上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还有待加强。工作推进力度小,进展慢、成效不明显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二是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还有待加强。当前部分地区还存在排查多整改少的情况,没有将认真排查、明确责任、跟踪整改、限期消除的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水上监管要求还存在层层衰减的现象,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得不到切实落实。
四是一些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不能有效查处,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三无”船舶、农用船舶、渔船载客以及非渡工摆渡、非车渡船载车等违法行为禁而不绝,安全隐患层出不穷,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五是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源头管理把关不严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真落实省政府、交通部要求,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中心工作。
(一)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一是要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深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二是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跟踪整治;三是要本着“有责必负,失责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善于总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整改由阶段性的突击活动转变为日常性的常规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水上交通事故的控制能力。
(二)继续抓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正在全面开展。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厅会同省安监局在10月中旬对我省长江、淮河干流大桥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不安全因素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各地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要加大宣传、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现已延期,主要原因就是进展缓慢,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既定目标。我省的情况也很不理想,截至目前,各地自查验收的渡口达标率才刚刚过半。这项工作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我们要多做协调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进度,早日达标。
(三)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把好源头管理关。
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我们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都负有行业监管职责。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各方关系,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海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安全监管,及时把问题反映出来、报告上去,并督促整改。同时,海事机构还负有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和船公司的市场准入把关,渡口虽说由县级政府审批,但我们的意见也很关键。县乡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好,不合格的船舶、船员和船公司进入水运市场,出了问题,就是我们失职。我们必须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把好各道源头关,把问题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才是负责任行业的体现,才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四)继续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从11月1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要求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高效机制,整合应急资源,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目前我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建设的情况来看,省级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初步完成,市、县两级的预案建设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不仅要制定出预案和省级预案衔接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还要成立相应机构,组建队伍,增添必要的应急设备,适时开展演练。各级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要主动参与当地政府预案机制的建设,督促、指导预案的完善,提高本地区水上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