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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总工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6 16:04:5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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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交运〔2006〕28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5〕9号)、《安徽省出租车行业管理及稳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52号)和《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8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着力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经过努力,使我省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基本形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体系初步完善;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的出租汽车企业逐步形成;出租汽车党组织、工会、行业协会全面建立运转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机制
  1.出租汽车运力投放遵循以下原则:
  (1)发展与稳定相统一原则;
  (2)科学规划,总量控制,适量发展原则;
  (3)市场供需平衡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公司化经营原则。
  2.出租汽车投放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人口、流动人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价、出租汽车的供求情况和城市公共交通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情况等因素。城市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不得投放和增加新的运力。
  3.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预测与调控,采用科技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并通过分析和整理本地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结构、收入、成本等状况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发展趋势,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并据此提出运力投放建议。同时,建立出租汽车监测信息定期公布制度。
  4.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前,应召开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消费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听证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5.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车型的确定,应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6.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形式进行。
  在进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投标之前,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1.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实行有限期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由市政府确定。
  2.各市政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权期限。
  3.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收回经营权,并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重新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资格。
  4.严禁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对擅自转让或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权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管理 
  1.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采取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逐步取消挂靠经营。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适度规模经营。县级以上政府应充分调研,科学制订从挂靠经营模式向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过渡的实施方案。
  2.出租汽车企业要为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四公开,自觉接受驾驶员和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用工行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出租汽车企业定期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经整改达不到标准的,应责令其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四)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
  1.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2.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档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基础信息记录完整。对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应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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