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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交通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06-9-27 11:42: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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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效能建设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和调整了部分审批项目。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续工作,巩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成果,深入推进效能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6]53号)精神,请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已调整的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审批机构要认真贯彻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要组织加强对各审批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二)对于清理下放的项目,相关部门要提出衔接的具体要求与部署,明确审批主体,落实审批责任,保证放得下、接得住、办得好,防止因互相推诿而出项管理真空。决定取消的项目,各级交通部门要保持一致,防止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决定合并的项目,同一机关内部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必须进行整合,原来分开审批的事项要由一个机构集中办理,其他机构不再审批。
本次省厅清理下放的项目,各市可根据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将部分权限下放到县一级办理。
    (三)对于已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在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提下,对需通过其他方式实施后续监管的项目,请各单位、各部门抓紧落实,防止管理工作出现脱节,做好由取消审批到转变为其他管理方式的过渡。本次清理前,各部门、各机构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必须根据本次清理结果,修订或废止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地做好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
    本次清理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所有审批项目一律实行“八公开”,并通过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对无需集体研究、专家论证、现场勘察、招标拍卖、听证和上报审批的项目,应尽量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全面推行窗口首席代表制、首问负责制、并联审批制、全程代理制,切实为办事人提供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
根据省政府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本次清理后,省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各相关单位报送省厅的行政审批,必须向省政务中心交通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对于直接将材料送到省厅的,将不再受理。
    经省政府同意,目前我厅暂不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项目为:1.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或者全部交通实行限时封闭许可;2.专用公路规划审批;3.专用公路规划改划审批;4.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审查;5.国有交通投资企业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审核材料复核;6.海事调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考试、发证、注册;7.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确定与调整审批。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全面加强对审批项目清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做好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今后,对不在公布目录的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人为设障、自行审批。同时,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归并职能交叉或职能相近的处室业务,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积极探索窗口直接办理、启用审批专用章、联网办理、网上审批等模式,使行政审批权限前移,直接为办事人服务。
    省厅于近期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在经省政府同意后,拟再次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到各市,省厅将及时发文予以确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安徽省交通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2.安徽省交通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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