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漏、逃缴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纳额3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替换养路费票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伪造、涂改、替换养路费票证面额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七、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办发[1987]92号); 2、《公路养护费征收管理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1]交公字714号); 3、《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 5、《关于同意调整公路养路费和汽车轮渡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省政府皖政秘[1997]177号); 6、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2000]563号)。 八、纪律与监督 养路费征稽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禁吃、拿、卡、要和接受贿賂。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机构: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征稽科 电话:0551-3623518 监督投诉机构:安徽省公路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0551-3623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