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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公路养路费公开内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8-31 23:32:3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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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各市、县公路管理局养路费征稽部门
  二、审批部门 省公路管理局养路费征稽部门
  三、免征对象 1.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按国家定编标准配备,并由国家预算内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及以下的单位自用小客车。 2.由国家预算内国防经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3.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专用车辆; 4.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专用车辆;5.行驶在省辖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电车; 6.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
  四、办理程序 1.符合免征条件的车辆单位提出申请并领取减免审批表; 2.填写减免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介绍信;(2)单位编制文件;(3)行车证复印件;(4)政府集中采购证明手续、验收单;(5)车辆彩色照片2张(特种车辆必须附上能反映车辆固定装置的照片);  3.经市级征稽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征稽部门审批。 4.经省征稽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减免车辆单位办理免征手续,发放养路费免征证。
  五、办理依据
  1.《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1]交公字714号);
  2.《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
  六、审批时间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发放养路费免征证每辆每次收取工本手续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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