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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8-31 23:35: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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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30日  皖价行费 [1998]184号

各行署、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毫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省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4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对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的各种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家两部一委(计价管[1998]1104号)文件精神,在省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近期内要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坚决落实。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附加在公路运输环节的各种公路建设收费要一律取消。

二、 自199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在原征收标准每人公里0.01元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每人公里提高0.01元,提高后的征收标准为每人公里0.02元。为便于计算和征收,对社会营运车辆仍实行按车座定额收费,收费标准为客运汽车每座每月60元,一吨以下(不含一吨)的小型三轮载客车辆每月每座40元。

三、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管理,各地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标准提高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刷并经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厅、交通厅另行制定。

四、 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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