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交通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2、《国防交通条例》第七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 5、《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 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7、《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8、《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9、《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 10、《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11、《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1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三条 1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 1998.1.1 行政法规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 5、国防交通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 1995.2.24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5 7、国际海运条例 国务院 2001.12.11 规章 8、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3.1.1 9、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7.10.16 10、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3.1 1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10.1 1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5.5.8 1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7.1.22 1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0.7.1 15、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6.6.8 1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0.1 1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12.1 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5.9 19、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5.6.1 2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6.6、25 2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6.8.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4项) 1、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审批(下放,涉及高速公路部分不下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下放, 涉及高速公路部分不下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下放)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内设置专用标志许可(下放)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