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36、项目法人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37、项目法人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38、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9、建设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40、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4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42、公路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43、公路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44、建设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45、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