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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8-31 15:54: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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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26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46、违反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但客运站除外)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违反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规定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水路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8、违反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处罚种类:撤销经营资格法律依据: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七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50、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种类:取消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51、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停止1-2年资信登记、降低资质监理单位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
52、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种类:警告、暂停项目执行、暂缓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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