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定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3、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罚种类:罚款、停止项目执行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定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5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种类:警告、暂停项目执行、暂缓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定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55、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项目停止收费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定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56、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缓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定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57、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种类:罚款、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定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5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种类:责令整改、警告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定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定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