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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8-31 15:54: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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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车型核定《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九条:
(四)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下列专用车辆。(六)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八)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九)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十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或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非免征费车辆,减半征收;
(二)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达到20公里,减征20%;单线里程每增加10公里,减征幅度递增10%,但最高不超过60%;
8、养路费征收方式审批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对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其他车辆均按计征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费额标准是:(一)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160元(含交通建设专项基金40元);(二)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90元;(三)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45元;(四)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季1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季20元;(五)畜力车每月半套3元,单套6元,双套11元,三套以上17元(牛或驴为半套,骡或马为单套);对台、港、澳地区和外国籍的车辆,按前款费额标准2倍计征。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和应征车辆增长情况,以及公路运价、养护成本,物价指数的变化,会同省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车辆通行费免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10、公路养路费免费审核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行驶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业运输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四)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下列专用车辆。(六)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   (八)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九)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 
11、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址调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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