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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8-31 15:54: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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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亳州城关等5个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址问题的批复》(皖政秘〔1998〕157号):凡已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因区划、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调整站址,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你厅审查批准,并抄省纠风办、公安厅备案。
12、公路收费站站点迁址审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路桥收费站点调整审批问题的函》:你们关于路桥收费站点调整审批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在不增设收费站点、不变动收费标准的条件下,公路收费站点的迁址等调整由省交通厅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6国道合肥段收费站收费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5]172号):二、关于该收费站迁址问题,由合肥市提出论证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
13、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标准的调整审批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2000]563号):对于改型、改装和降低车辆质量数据造成与车辆实际不符的,由省级交通征稽机构核查车辆型号和真实装载质量后,按上述规定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并报交通部、国家计委备案。
(二)行政处罚(共54项)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公路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4、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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