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1、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进行资信登记就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一)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进行资信登记就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出让资质(格、信)证书以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质(格、信)证书以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 23、在投标过程中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采用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招揽工程的处罚种类:取消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警告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三)投标单位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条:“水运工程投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采用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招揽工程。” 24、勘察设计单位无证和越级进行勘察设计,出卖图签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监理人员不持证上岗;与建设、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放工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五)监理单位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不得与建设、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建设单位或放工单位的利益,更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