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施工单位违反《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与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六)施工单位违反第三十九条与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负全责,严禁将工程切块、分割发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施工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施工合同价款的30%;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精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7、施工单位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七)施工单位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水运工程招标中泄漏标底,开标后压价,附加不合理条件,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八)建设单位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视为无效,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水运工程招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标底,不得在开标后压价,不得附加不合理(带资、垫资等)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29、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后招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九)建设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工程肢解后招标,应纠正,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文件编制要执行交通部《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内河航运建设土建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严禁将工程肢解后招标。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前15天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招标文件后15天内给予批复,否则视为同意。” 30、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合同,不及时支付进度款,克扣和拖欠察设计费、监理费、质量监督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