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交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在线办事 >> 交通规费 >> 水路规费 >> 正文 现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8-31 23:54:27 点击次数:

 
字体:

(2005年7月14日 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据《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表3)的规定计收引航费。
    第八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沿海港口按表2编号2(A)、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按表2编号2(B)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建议使用1024*768dpi浏览
安徽省交通厅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安徽省交通厅信息中心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  
通用网址:安徽交通  皖ICP备07007891号
 
WoW GoldRunescape GoldWoW PowerlevelingAOC GoldRunescape 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