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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4-6-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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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人民政府,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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