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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第(16)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4-8-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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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                     2004年7月8日
                                                   

省质监局开展《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国家性强制标准宣传准备工作

  旨在从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将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7月6日至8日,省质监局召集各市质监局、各车辆生产企业有关人员,在合肥进行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此次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为10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充分的宣传准备工作,努力从源头规范我省车辆的生产与改装,杜绝“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确保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在培训前的动员会上,省交通厅副厅长胡冰、省质监局副局长戚伟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戚伟钊副局长在讲话中说,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标准规定不全面,只有车辆外廓尺寸限界标准,没有统一的车辆质量及轴荷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使得重型运输车辆的生产和使用无法得到规范控制,出现车辆超长、超宽、超大吨位,以及大量非法拼装、组装车辆,引发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对公路设施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戚局长指出,新标准是对原《汽车外廓尺寸限界》国家标准进行的修订,分别对部分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总质量提出了新的限值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汽车企业的生产与改装行为。
  省交通厅副厅长胡冰在讲话中向与会同志扼要介绍了当前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整体形势,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行为,确保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徐志)

全国治超办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阶段安排

  由于2004年6月18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中关于20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重点治理时间的规定与国家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存在出入,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省治超办特就此问题请示了全国治超办,并于日前得到了全国治超办的如下答复:
  车辆超限超载的集中治理工作应严格按《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的规定分阶段进行,即2004年第四季度以前重点治理车货总重20吨以上的和未列入国家发改委更正公告的超限超载车辆;2004年第四季度起,全面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省治超办当即将全国治超办的答复精神行文通知各市,要求各市治超办适当调整治理计划及宣传口径,确保集中治理工作顺畅进行。

省治超办日前发文通知 严防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日前,省治超办发文通知各市治超办,必须严格遵循6月22日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的精神,在保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严防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6月22日,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陈履祥主持召开了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来自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8个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研究部署了全省治超期间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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