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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2日省交通厅皖交公运[2002]17号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4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997)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车辆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业户、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以及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汽车一、二级维护的周期为:一级维护周期:行驶里程2000~3000km或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级维护周期:行驶里程10000~18000km或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于二级维护周期不便用行驶里程考核的车辆,可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二级维护周期,其时间间隔为三个月。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业户要合理调整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时间,应在每年的春运前一个月内安排一次车辆的二级维护,以确保春运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条 汽车一、二级维护作业应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车辆使用说明书等规定执行维护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九条 从事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使用“三单”(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出厂检验单),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出厂合格证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总检验员签发有效。 二级维护的车辆实行维修合同制度,维修企业应按规定与托修方签定《汽车维修合同》(GF—92—0304)一式三份。 汽车维护应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其中: 一级维护:质量保证里程为300km,或者从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为二天。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里程为1500km,或者从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为10天。 第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维修企业应将详细有效的证明材料交付托修方,其中包括:(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卡联、备案联); (二)检测报告(备案联); (三)二级维护收费发票; (四)二级维护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总)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质量(总)检验员及价格结算员应经过岗位培训,经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其中: 质量检验员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授权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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