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总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培训。 培训结业证书和上岗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发放、备案,并注册。 第十二条 质量(总)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培训机构的资质,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质量(总)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证应按规定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 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制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费用已含在车辆二级维护费用内,承修方不得再向托修方收取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自修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汽车维修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总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从事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站签定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应由维修企业的注册质量检验员送检。
第十八条 经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安徽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规定》认定,二类以上(含二类)维修企业自有的,达到B级以上(含B级)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的检测站,可以承担本单位二级维护车辆的竣工检测。 第四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统一实行二级维护“备案(提示)记录”卡(式样见附件)。 “备案(提示)记录”卡作为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有效凭证,每年度无偿发放一次,以旧换新。“备案(提示)记录”卡的主要信息内容应用计算机打印。 “备案(提示)记录”卡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发。 第二十条 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备的车辆二级维护文本档案并尽快建立电子档案。凡建立了电子档案的业户,在车辆维护竣工后五日内,应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二级维护车辆电子文档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测站应建立完备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电子和文本档案。单台车辆检测完毕后,检测站应在五日内,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车辆电子文档资料。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车辆电子和文本档案,详细记录车辆从入户到报废全过程技术状况,特别是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严格登记、核发、管理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式三联,分别为存根联、备案联和质量保证卡联。维修企业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应将质量保证卡联、备案联交付托修方,将存根联留存,并保存十八个月以上。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一式三联,分别为用户联、备案联和存档联。 检测站检测完毕后,应将用户联、备案联交给送检的质量检验员,交付维修企业;存档联由检测站保存十八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及时持维修企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将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备案联和车辆竣工检测报告备案联存档,在“备案(提示)记录”卡上签注,并在维护日期和备注栏上加盖车辆技术管理专用章后,将“备案(提示)记录”卡交业户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维修企业对签定维修合同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及时以口头、书面、电子信函等形式提醒下次维护时间,并记录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