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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班线客运实行 “先批线路、后购车辆”制度的规定(试行)

(1997年5月13日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7]6号发)


  为有效控制营运客车的盲目增长,实现运输供求的相对平衡,保持运输市场的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新增班线客运实行“先批线路、后购车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先批线路、后购车辆”制度适用范围为:个体运输业户、社会运输业户及客车台数在10台以下的交通专业公路运输企业。
二、凡上述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境内拟购置客车从事班线客运的(以下称申请者),购车前,须先向班线起点地县级以上(含县,下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填报《道路班线客运新增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
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班线管理规定及本地运力结构、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发给《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
三、班线起点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者填报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后,符合条件的,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或签署意见后按班线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四、班车线路经批准后,由线路终审机关(省际线路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代发)填发《道路班线客运车辆购置通知单》(见附件二,以下称《车辆购置通知单》),一式四联,分别发地市、县(市)运政管理机构、申请者及终审机关留存。
申请者接到《车辆购置通知单》后,应在半年内,按核准的车型购置车辆,并填写《车辆购置通知单》中“实际购车情况”栏,同时由起点地运政管理机构签署核查意见。超过半年的,视为放弃。
五、新增客运车辆办理入户手续后,申请者凭《车辆购置通知单》及有关行车证件,到当地运政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对无《车辆购置通知单》的申请者,运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营运手续。
六、申请者取得经营资格后,凭《车辆购置通知单》、《道路运输证》、行车证,到班线终审机构领取经审批同意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并在三个月内筹备开班。
七、对申请者实际购置车辆与其申请拟购置车辆车型不符的,申请者必须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班线审批手续,或将车辆更换为符合要求的车型。
八、业户更新车辆,应事先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三),批准后,方可购置车辆,并办理有关证、照换发手续。
九、对营运客车在10台以上的交通专业公路运输企业,其班线管理及车辆购置,将另作规定。
附件一:道路班线客运新增车辆申请表(略)
附件二: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购置通知单(略)
附件三: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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