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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8日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8]15号发)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快速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快速客运)管理,维护快速客运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快速客运的业户及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道路快速客运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道路快速客运的发展应本着“合理规划、严审资质、额度控制、购车预审、批量投放、集约经营”的原则,建立舒适、便捷、安全、优质的快速客运系统。 道路快速客运要充分发挥公有制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优势,提倡和鼓励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和其它经济成分,以资金、资产为纽带,实行联营、联合等形式的集约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 第五条 从事道路快速客运的车辆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高级客车,车价达每座2万元以上,有专用行李厢,车辆时速达100公里以上,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第六条 使用高级客车,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行驶里程占营运总里程60%以上的道路客运,纳入快速客运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快速班车客运(含旅游班车,下同)的经营业户,除必须具备《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股份公司可按控股比例达50%以上的投资方的资质审定): 1.经营班车客运五年以上; 2.具备《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中规定的经营一类班线的资质;3.从事道路快速班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必须经地市级运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具有良好的技术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客车的经历并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身心健康。 4.具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业户的维修能力或与二类以上维修业户签订了长期的维修合同关系,确保车辆的正常维修。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快速班车客运的经营业户应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具备经营一类班线资质的证明材料和从事班车客运的年资证明; 2.申请经营班线的客运市场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从事道路快速班车客运的营运组织实施方案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4.由地市级以上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出具的维修能力的资格证明或确认有效的维修合同关系的证明; 5.与申请班次数量相配套的司乘人员名册及培训上岗计划; 6.驾驶员安全驾驶年资和安全行车里程证明。 第九条 道路快速班车客运的审批权限为: 省际班线,按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省内跨地市班线由省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道路快速客运班线经营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宏观调控,根据市场需求、运力发展规划和经营业户技术经济条件,按照审批权限对道路快速客运班线进行审批。已开通的道路快速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低于70%时,不再审批新增运力。 第十一条 道路快速班车客运的运力投放,在制定班线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办法,择优确定经营业户。省际班线招标办法按交通部规定办理,省内班线招标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道路快速客运加班,由具备正班资格的业户承担,凭省际或省内加班线路标志牌运行;道路快速客运包车,按班线类别由相应的业户承担,凭包车线路标志牌、包车协议、包车票运行;道路快速旅游包车凭省际或省内旅游线路标志牌运行。 道路快速客运加班、包车和旅游包车,必须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全程道路快速班车客运实行站到站的直达运输,途中不得上下旅客,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辆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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