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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0日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5]01号发)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车辆、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本条件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经营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的业户。 1.3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道路旅客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旅客运输分类 2.1班车客运 2.1.1省内营运距离在800公里(指班线总里程,下同)以上,跨省营运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班线,为一类班车客运。 2.1.2省内营运距离在600—800公里(含上限,下同),跨省营运距离在300—400公里的班线,为二类班车客运。 2.1.3省内营运距离在400—600公里,跨省营运距离在200—300公里的班线,为三类班车客运。 2.1.4省内营运距离在200—400公里,跨省营运距离在100—200公里的班线,为四类班车客运。 2.1.5省内营运距离在200公里,跨省营运距离在100公里以下的班线,为五类班车客运。2.2定线客运 2.3旅游客运 2.4出租汽车客运 2.5包车客运 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车辆条件 3.1.1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3.1.2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2设施条件 3.2.1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 3.2.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所,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小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2.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4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应配备符合规定的防火,环保设施。 3.3资金条件 3.3.1除固定资产外,运输企业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3.2个体运输业户必须参加政府规定的各类保险。 3.3.3申请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4人员条件 3.4.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4.2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效的驾驶证件。 3.4.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4.4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4.道路旅客运输开业补充条件 4.1一类班车客运业户 4.1.1具有不少于40辆营运客车(其中大型客车不少于70%)的经营规模或客运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800万元。 4.1.2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 4.1.3行驶一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配备双班驾驶员。 4.1.4营运线路上,每400公里间隔内至少要有一个自办或建立合同关系的救援单位(救援单位必须是具有救援能力的运输维修企业,下同)。 4.2二类班车客运业户 4.2.1具有不少于30辆营运客车(其中大型客车不少于65%)的经营规模或客运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4.2.2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4辆。 4.2.3行驶二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应配备双班驾驶员。 4.2.4营运线路上,至少要有一个自救援单位。 4.3三类班车客运业户 4.3.1具有不少于20辆营运客车(其中大型客车不少于60%)的经营规模或客运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4.3.2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 4.3.3行驶三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4.3.4营运线路上,至少要有一个救援单位。 4.4四类班车客运业户 4.4.1具有不少于10辆营运客车(其中大型客车不低于50%)的经营规模。 4.4.2行驶四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3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驶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4.5五类班车客运业户 4.5.1具有营运客车9台及其以下的经营规模。 4.5.2须达到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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