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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3月21日省交通厅皖交运[1995]16号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的范围及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必须具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
2.运输化学危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等,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件;常压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具有运政管理机关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
3.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4.停车场库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须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5万公里以上,并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6.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级技术职务的化工专业人员。
7.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8.储存化学危险品专业仓储单位,必须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性证件。
第七条 向社会提供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业运输业户,除必须具备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槽车、罐车、厢式车或普通货车)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
第八条 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所生产、使用、经营及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单位,除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安全审查核发的证明。
第九条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是一级完好车。
2.驾驶员须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5万公里以上,并持有《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操作证》。
3.只能运输一级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之外的危险货物。
第十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及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道路动政管理机关举办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并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细则》运输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本《细则》运输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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