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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30日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5]3号发)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条件规定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以下简称驾培单位)办学时必须具备的设施、设备、师资、教学文件、教学管理制度等内容。 1.2本条件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机构、单位等经济实体、以及为本单位培养驾驶员的培训班。 1.3本条件是省交通厅授权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年度审验和核定其培训级别及培训能力的依据。 2.驾培单位的分级 驾培单位的级别分为一、二、三级。 2.1一级:可进行各类驾驶员培训(包括各类车型的驾驶证初考、大客车增驾)和高、中、初级驾驶员的定级培训。 2.2二级:可进行除大客增驾培训以外的各类车型的驾驶证初考和中、初级驾驶员的定级培训。2.3三级:只准进行小型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驾驶证初考培训。 2.4分级条件见附表 3.设施条件 3.1教室和实验室 3.1.1教室、实验室应满足教学的要求,采光、通风、照明良好,教室内课桌、椅齐全,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 3.1.2教室使用面积。总面积不少于:一级400平方米,二级300平方米,三级100平方米。 3.1.3应有汽车电气、汽车构造、汽车模拟驾驶等实验室,各实验室使用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及教学要求。 3.2驾驶教练场和停车场 3.2.1驾驶教练场和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地面平整坚实(晴雨天均可使用)。 3.2.2驾驶教练场面积按每位学员40平方米核定,但总面积不少于:一级16000平方米,二级6400平方米,三级3000平方米。 3.2.3停车场应满足教练车按序停放及进出的要求。 3.3实习车间 3.3.1实习车间的结构,设施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平整(水泥地面)。 3.3.2实习车间使用面积按每位学员3平方米核定,并能满足设备安装要求,总面积不少于:一级1200平方米,二级400平方米,三级300平方米。 3.4生活设施 3.4.1学校(班)的食堂能保证学员的膳食供应。 3.4.2招待所或宿舍能满足学员住宿。 3.4.3有内部浴室。 4.设备条件 4.1教练车 4.1.1教练车技术等级状况应符合交通部13号部令规定的二级及其以上标准。 4.1.2大型客车车身长8米以上;大型货车身长6米以上(载重5吨的东风或解放标准车);小型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由地方以上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 4.1.3教练车须安装副制动器,副方向盘(大客)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有驾驶室的教练车两侧车门必须喷培训单位名称和自编号,货车教练车厢必须配装车棚、座椅和上下扶梯。 4.1.4教练车与学员人数的配备比例:大型1∶8;小型1∶6。教练车数:一级40辆以上,二级20—39辆,三级10—19辆。备用教练车不少于:一级3辆,二级2辆,三级1辆。 4.2实验设备 4.2.1汽车电气实验室设备 4.2.1.1汽车电气万能实验台 4.2.1.2典型汽车全车线路板或台架 4.2.2汽车构造实验室设备:东风或解放标准车型解剖的整车及部件、总成。 4.2.3汽车模拟驾驶实验室设备:简易驾驶模拟操纵台原则上不少于:一级8台,二级6台,三级2台。 4.2.4其他机动车的实验设备应满足教学要求。 4.3实习车间设备 4.3.1发动机台架总数不少于:一级6台,二级4台,三级2台。 4.3.2供拆装的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前桥、后桥等)总数不少于:一级各6套,二级各4套,三级各2套。4.3.3供拆装的汽车附件,按教学要求配备。 4.3.4其他机动车的总成、附件以及工作台、拆装工具应能满足教学要求。 4.4教学设备 4.4.1具有两种典型车型以上的发动机、底盘、电气总成的教学模型、教学挂图、示教板。教学模型与示教板:一级3套,二级2套,三级1套;教学挂图:一级6套,二级4套,三级2套。 4.4.2应配备投影机(或幻灯机)以及与培训内容相配套的电影、录相、投影等教学片和电化教学设备。 5.师资条件 5.1理论教师 5.1.1必须具备汽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汽车专业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的理论教师,每人任课科目不超过2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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