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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24日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7]9号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驾培行业管理费收支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皖政[1996]28号《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关于核定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驾培单位要按当期培训费收入总额的5%向所在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缴纳行业管理费。具体由地(市)运政管理机构在每期学员结业申领《培训结业证》时收取。 第三条 收费票据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由各地、市运管处到省运管局统一领取。 第四条 驾培行业管理费实行比例分配。省、地(市)按6∶4的比例分配使用。 地(市)和相关县(市)的分配比例,由各地(市)在自己分配总额内自定。 第五条 驾培行业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市)运政管理机构收取的驾培行业管理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运管局。省运管局每半年结算、兑现一次。 第六条 驾培行业管理费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其使用范围是: 1、购置行业管理所需设施、设备; 2、补助行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 3、宣传驾培方针、政策支出; 4、《培训结业证》、“学员证”、“教练员证”、“驾驶员档案”,教练车标志牌印制等; 5、其它相关支出。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返回地市的部分不重复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 各地(市)要严格执行驾培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得随意增减。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驾培管理费的驾培单位,运政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培训结业证》、“上岗证”。屡犯的,不予年审。 第十条 省交通厅委托省运管局每年对驾培管理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征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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