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12月3日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6]15号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交通安全,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社会需要,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政府皖政[1996]28号《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1995]交公路发246号《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含个人)和为本单位培训驾驶员的培训班、经营驾驶训练场地的单位(以下统称驾培单位)以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 驾培单位为社会化的经济实体,管理部门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驾培单位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原已开办的要按省政府皖政[1996]28号通知的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指从学员向培训单位申请报名开始,到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为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一)初次学习培训;(二)增驾培训;(三)非营业性驾驶员转营业性驾驶员培训;(四)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五)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它培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交通局是辖区内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和各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运管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驾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省驾培行业的发展规划、培训标准、管理规章; 3.负责全省驾培单位的统筹规划、布局和审批,核发《培训许可证》; 4.组织制定教学计划,按照部颁教学大纲编选教材,统一制发学员证、教练车标志牌、培训结业证等有关证件; 5.负责对全省驾培管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驾培行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2.参与教学计划、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并负责教练车的年度审验; 3.负责辖区内驾培单位的审查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检查监督学员的结业考试,审核办理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等; 5.对辖区内驾培单位实施指导,检查监督驾培质量,协调驾培的有关工作,总结驾培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培提供服务。 第八条 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驾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负责辖区内驾培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3.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驾驶员培训分类和驾培单位级别划分 第九条 驾驶员培训分为营业性驾驶员、非营业性驾驶员培训二类。 1.营业性驾驶员是指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2.非营业性驾驶员是指驾驶非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是达到具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驾培单位的级别根据规模和培训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驾培单位可进行各类车型驾驶证初考培训和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 二级驾培单位可进行除大型客车以外的各类车型驾驶证初考培训和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 三级驾培单位只能进行小型汽车及其以下车辆的驾驶证初考培训。 以上各驾培单位均可进行相应车型的非营业性驾驶员转为营业性驾驶员的培训。 第四章 开业与停业 第十一条 申办驾培的单位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查、发证的程序进行。申办单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筹建计划书”等资料,经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并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运管局审批立项后进行筹建,半年内应筹建完毕。筹建就绪,填写《驾驶培训学校(班)开业登记表》经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省运管局审查,合格者发给《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培训业务。第十二条申办驾培的技工学校,也需按第十一条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