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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申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的单位,由省交通厅审核,提出意见,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立项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办学条件筹建完毕报告后,一个月内进行开业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驾培单位凭核发的《培训许可证》,办理工商及税务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办学条件》审查驾培单位资格和核定培训级别及培训能力。
第十七条 驾培单位要求停业,应提前三个月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同时完成在培任务,经批准并做好善后工作,方可停业。
第十八条 驾培单位必须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字[1996]360号《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按时缴纳培训行业管理费。行业管理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关于核定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驾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开业的范围和规模招生,严格执行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培训质量,并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教学计划进度和资料。
第二十条 各驾培单位的招生额度、不得突破其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计时制两种:
营业性驾驶员的培训为全日制;非营业性驾驶员培训可采取全日制或计时制。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学习驾驶操作小时,不少于下列规定:

1.大客车、无轨电车120小时;
2.大型货车90小时;
3.小型汽车70小时;
4.二、三轮摩托车40小时;
5.大型轮式拖拉机60小时;
6.小型轮式及手扶拖拉机40小时;
7.轮式自行专用机械30小时;
8.其它机动车辆参照以上近似车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6人;
3.其他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期间必须完成以下学习内容:
一、理论教学:
(一)道路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常识及职业道德;
(二)车辆机械与电气常识及相关知识;
(三)车辆维护与故障排除;
(四)驾驶理论;
(五)道路运输法规及运输知识(营业性驾驶员必修)。
二、驾驶操作训练包括:(一)基础驾驶;(二)式样驾驶;(三)一般道路驾驶;(四)应用驾驶。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对驾培单位的经营行为,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每年对驾培单位进行年审。
第六章 教 员
第二十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教员准教证。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实习指导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
第二十七条 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6至60周岁。
(二)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
第二十八条 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资历。
第二十九条 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名,填写教员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
(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接受身体检查和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审核。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并经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
第三十条 教员与聘用单位须签定聘用合同,教员变换驾培单位须办理易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教员实行轮训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审验教员准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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