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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章 教练车
第三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应持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第三十三条 教练车的要求:
1.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规定的其他教练车辆。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辆;教练车应使用国产车,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 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教练车标志牌、证申请表;
2.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第三十五条 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禁挪用教练车标志牌、证,不准使用无教练车标志牌的车辆及租、借车辆上路教练。第八章 经营性教练场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教练场是符合有关规定,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有偿使用的教练场所。第三十八条 申办经营性教练场,应当先向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省运管局批准。立项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筹建完成,经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开业的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后续手续。
第九章 学 员
第四十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单位报名。
第四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他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3.无赤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6.无妨碍安全驾驶及生理缺陷。
第四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至45周岁;
2.大型货车为18至50周岁;
3.其他车型为18至60周岁。
第四十三条 次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需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士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3.接受身体检查。
第四十四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的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培训申请表;
2.交验驾驶证及培训结业证书;
3.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第四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员,由培训单位报经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学员证。
第四十六条 学员入学后一律与驾培单位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经驾培单位培训期满的学员,考试合格者由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造册,由省运管局统一核发“培训结业证”和“安徽省营业性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进行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培训结业证”或“上岗证”。
第十章 营业性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驾驶员必须持有“上岗证”。该证随营运证携带,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检查。
四十九条 九六年元月一日以前已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个体业户凭本人的驾驶证和营运证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领“上岗证”;运输单位可集体申领。九六年元月一日后新增的营业性驾驶员都必须经过驾校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和“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营运车辆。
第五十条 已取得驾驶证的非营业性驾驶员,需由驾校对其营运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上岗证”后方可转为营业性驾驶员,无“培训结业证”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办理“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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