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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退役一年以内的驾驶员,只需到驾校进行营运知识培训后,即可申领“上岗证”,退役一年以上的,按非营业性驾驶员办理。
第五十二条 “上岗证”共分A、B、C三类,其中A类证可驾营业性大客车、大货车、小型汽车;B类证可驾营业性大货车、小型汽车;C类证可驾营业性小型汽车。受过危险品、特种货物运输知识培训的驾驶员可申领A特、B特类“上岗证”。“上岗证”每年随营运证年审,年审结果记入驾驶员档案。
第五十三条  运输业户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第五十四条 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建立营业性驾驶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驾培考核成绩表、培训结业证复印件、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年审情况记录表、上岗证申请表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驾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驾培单位应给予表彰。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驾培单位,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申领《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培业务的单位,责令其停办,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2.教练车辆不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的罚款。
3.进行道路驾驶训练时,教练员需携带《教员准教证》否则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4.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指核定校址、培训级别)和规模开办培训业务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依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七条 因违犯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停办等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驾培单位负责。
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车辆驾驶员不按规定携带“上岗证”的、运输业户使用非营业性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屡犯的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第五十九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不服从处罚的必须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的;2.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3.非法扣车、扣留证件的;4.打击举报人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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