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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汽车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3月24日安徽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7]4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1为全面贯彻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73号令),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旨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行为。
3本规定适用于交通系统汽车运输行业。
第二章 行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4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的站、队(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都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
4.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2分管安全的企业领导负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领导责任,企业其它分管领导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职责。
4.3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实施岗位负责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属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4.4研究决定本企业行车安全方面的重大举措。
5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5.1职责
5.1.1宣传、贯彻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规章。
5.1.2起草、修改本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5.1.3检查、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5.1.4检查本企业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5.1.5负责本企业行车事故处理、统计和上报。
5.1.6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年审、驾乘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5.1.7负责对新增驾驶员的考核工作,并对新增驾驶员的聘(录)用、辞退提出意见;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指令、生产安排等有提出否决性意见的权力。
5.1.8负责企业营运保险工作:办理本企业的车辆损失、驾驶员人身、第三者责任、旅客意外伤害和承运货物等险种的投保手续。
5.2人员及配备
5.2.1大、中型企业设置安全处(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少于5人,小型企业设置安全科(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可参照表Ⅰ配置。
表Ⅰ
车辆数 安全人员数
≤10 1
10—30 1—2
30—50 2—3
50—100 3—5
>100 ≥5
5.2.2安全人员应具有汽车运输专业中技以上学历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热爱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并能运用交通法规和专业知识开展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5.2.3企业的安全机构可根据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安全检查车、通讯、勘察及宣传等设备。
5.3建立台帐和报表:行车事故登记簿及其档案;安全活动日志、路检路查车辆登记表(簿);隐患整改通知单及行车安全状况报表;新增驾驶员考核表、临时补充驾驶员上岗考核表。
6企业应在车队(站)设立日常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监督站,对出场回队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6.1要做到检查站、工作人员及工作制度落实,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添置检测设备。
6.2检查站要备有车辆检查记录簿、车辆送修通知单和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
7车站、维修车间和班(组)配置安全生产监督员。
7.1车站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车辆进出站的安全行驶、停放和站内行车事故的处理,注意当班驾驶员的精神状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要时有权建议领导作出调班决定,配合站务人员做好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宣传和查堵工作。
7.2维修车间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监督员分别负责监查车间、班(组)使用的电器、电路及各种设施的完好;注意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维修质量。
第三章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8.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安全例会每季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8.2站、队(或分公司)每月开一次安全例会。
8.3安全处(科)的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二次。其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站、队(或分公司)的安全监督员参加的工作例会。
8.4站务班(组)、维修班(组)可根据当时情况召开“班前”或“班后”会。通常例会每周不少于一次。
8.5各级安全例会必须备有会议记录簿,记录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和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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