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承包经营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接受企业对其驾驶资格的审查和考核、遵守企业各项行车安全规定。 23车辆由企业统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24承包经营当事人之间必须以合同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承包经营合同必须包括安全、技术管理、事故处理、事故费用支付方式等方面的条款,并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企业行车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25企业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是统计报告期内以百万车公里为单位的负一定责任及以上责任行车事故情况指标。即: 责任事故率=报告期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次)/同期总行程(百万车公里) 责任死亡率=报告期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人)/同期总行程(百万车公里) 责任伤人率=报告期责任伤人数(人)/同期总行程(百万车公里) 直接经济损失率=报告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同期总行程(百万车公里) 26其它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26.1企业领导有关部门人员下基层或上路检查时间以天或次数计,安全管理人员路查指标以次数或每次查车数计。 26.2驾驶员每周安全日活动出席率: 出席率=实际参加人数在车司机+待班司机×100% 26.3企业自定内部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27本办法从199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8本规定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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