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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1日省物价局、交通厅皖价服[2001]49号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价办法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三条计价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价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起码计价里程,小型客车不超过5千米,中型客车不超过10千米,大型客车不超过15千米。超过起码计价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三)计程包车客运的计价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四)出租车起码计价里程不得超过5千米,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制定。 第四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价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价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价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超过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五条 行包计价重量 行包计价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价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一。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出租车以元/车千米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出租车以元/车小时为单位。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七条车辆类别 一、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含卧铺客车)和轿车。 二、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三、客车按车身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四、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四)轿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具体标准见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 第八条 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九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 第十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1.10米以下儿童免票。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价价目 第十一条 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为0.071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为0.130元/人千米。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和等级座席客车、卧铺客车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二。轿车运价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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