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点的一种旅客运输方式。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第十五条 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计程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双方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20%。计时包车运价按不同等级公路折算成里程/小时,具体由各地物价、交通部门确定。跨地区包车的以起包地价格为准。 第十六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是指当日发车于次日零时以后到达终点的班车。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 春节、黄金周旅客运价 春运期间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春运期间遇到雪冻等恶劣天气时,运价加成最高不超过40%,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确定,报省备案。 春运、黄金周期间,各地要对旅客运价以及加价幅度提前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市)客运票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实行同线同类同级同价。签订省际间运输协议,可按协议规定计算。 第十九条 加班车旅客运价 加班车是指在已批准的客运线上,因季节或假期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临时加班,使用交通部门发的临时加班线路牌的车辆。加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车的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二十条 出租车运价 出租车运价由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制定,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类旅客运价的具体加成幅度,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核定。旅客运价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成条件时,可将不同加成累计计算,但累计后加成幅度不得超过40%。(不含恶劣天气加成)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间的衔接,原则上应同级同价。 第四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二十二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三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价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价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旅客负担。通行费按营运车辆65%的实载率测算。计算办法为: 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5%的实载率 第二十五条 旅客票面金额构成 客票票面金额由运费(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车辆通行费、客运附加费构成。 第五节 旅客运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计程旅客运费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