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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87]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项重要的节能法规。为贯彻执行这一《条例》,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工业和城市节能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健全节能管理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部署和协调重大的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行署和市政府也应建立节能管理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同级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 能耗较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和行业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能源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节能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3.检查、督促企业和单位改进节能管理,完成节能任务; 4.审定能源消耗定额,实施考核奖惩; 5.会同供能部门做好能源的合理供应; 6.培训节能管理干部和有关操作人员。 (三)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3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确定相应的机构专管或兼管节能工作,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的节能管理人员。 (四)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和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有关节能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负责企业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考核、奖惩; 3.研究分析企业能源消耗情况,提出节能方案或改进措施; 4.组织实施企业节能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 二、严格用能管理 (一)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供能部门,对主要耗能产品制订先进、合理的能耗定额,确定企业年度用能定额及产值综合能耗指标,严格进行考核。其中,电力、煤炭的考核面,应分别达到本地区工业消耗的70%。 (二)能源供应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的原则,坚持凭证(票)计划供应。对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企业,按生产该产品的能耗定额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可供资源情况,核定供应指标,保证供应。对其他企业,根据其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高低、择优供应。 (三)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严格控制高电耗工业项目的建设和发展。1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高炉,1吨以下电弧炉,1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2万安培以下电解铝槽,直径300毫米以下轧机,除经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外,一律不得开办。靠电网供电生产电解铝、电石、电解烧碱、铁合金、结晶硅、黄磷、炭素等高能耗产品的,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未经省经委批准而超计划生产的,不予供电。 (四)逐步实行高峰、低谷电价,鼓励企业多用夜间低谷电。各地为提高用电负荷率多用的夜间低谷电,不属超用,按来煤加工电价收费。企业利用余热、压差、煤矸石等自发自用的电量,不折抵统配指标,富余电量可通过当地三电办议价代销。 (五)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用油。无电源地区的生产单位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供水等单位的备用发电机组用油,由供能部门列户发证定量供应;其他单位的发电机组用油,须经地、市以上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审批。
(六)严格执行润滑油交旧供新制度。石油供应部门在下达润滑油供应计划的同时,应下达废油回收计划,或者与用油单位签订废油回收合同,努力提高废油回收率和再生利用率。 (七)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开展对石煤、劣质煤、煤矸石、炉渣灰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或优惠安排节能技改贷款,并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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