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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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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技术进步 (一)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对企业在用的淘汰型机电设备分批限期停用或更新改造,并视完成情况好坏,给予奖罚。更换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他用。 (二)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全省同行业(或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降耗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安排计划和资金,否则,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技改计划。对于列入省、地、市技改计划的节能项目,各级计委应安排材料供应计划。 (三)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必须具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其能耗标准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企业国内先进定额。耗能大的项目,应有能源管理机构参加审定,否则,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 (四)生产经国家和省、地、市经委、科委鉴定合格的节能新产品,可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企业为研制开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完善能源管理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 (五)开辟多种渠道筹集节能技改资金: 1.各级主管部门和银行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的,一般不得少于10%。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的可能,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国家和省下达的节能技改项目贷款的贴息金。 2.从省能交基金分成中每年提取15%,用于节能技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 3.超计划用电加价款缴纳产品税、所得税后,由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主要用于企业节能措施。 4.重点能耗企业自有资金用于节能技改的,不得少于本企业折旧基金的20%。 四、奖惩 (一)企业可以按照《安徽省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评定节能等级,对获地、市级以上节能等级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并由同级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节能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企业节约能源,可以提取节能奖。产品能耗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按定比考核提奖;未达到省级标准的,按环比考核提奖。节能奖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 1.节电提奖率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执行。 2.节煤提奖率为:国家级20—30%,省级15—20%,低于省级、未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的10—30%,其他8%。 3.节约焦炭、煤气、油料提奖率为:国家级15—20%,省级8—15%,低于省级、未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的5—7%,其他3%。 (三)企业提取的节能奖,计入成本,并免交奖金税。当地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可从中提取3—5%,作为节能奖励基金。企业提取节能奖,必须有当地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手续,否则,银行不予付款。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除扣回所发奖金外,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处罚 1.对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转移他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产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处罚。 2.企业缴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罚款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上缴国库。 3.供能单位借国家能源紧缺进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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