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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6日安徽省交通厅皖交体法[2000]14号发)
各市、行署交通局(委)、厅直属各局: 最近,有的市、地、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管理机构代征交通规费以外税费,遭到了纳税(费)人或单位的质疑、不满甚至引起纠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不仅暴露了交通系统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提高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且在执法活动尤其是代征交通规费以外税费的行为必须规范,现将规范要求通知如下并请认真执行: 一、原则上不予代征。税务部门和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签定了委托代征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但委托代征并不是交通部门法定义务。从多年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市、县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委托代征车船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税等多项税费,不仅牵扯了交通部门大量精力,而且会引起与纳税人或单位的矛盾与纠纷。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运输市场管理亟待规范,交通规费征收难度加大,交通部门目前的任务是管好自己的事,收好自己的费。 二、对实行代征的税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少数零星分散的地方税收不得代征,解除委托代征合同。三、对符合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代征的,务必做到: 1、确保交通规费的足额征收,不得以代征等理由,影响交通规费的征收。 2、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签定合法的委托书,并严格履行委托事项。 3、不得确定年度代征基数额度,更不得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或交通规费收入补足差额。 4、不得以代征税收名义稽查车、船,实施处罚。对拖、欠、漏、逃税费的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5、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代征业务费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设帐外帐、私分、挪用。 6、严格执行税收地域管辖权,不得抢征、强征,做到文明、公正。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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