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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不按规定收取航运规费或罚款的;

  (五)侵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我省境内长江干线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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